【唯有大同,超越大同】
▌ 事情是 John 的
這個故事說來有點冗長,總之就是 #大同公司 在 6/30 召開了 #股東會 改選董事,公司派跟市場派各個摩拳擦掌都想搶公司的經營權。
這次公司派果然不負眾望的挑戰公司法極限,力圖成為實務上的公司法教科書,先是甩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底下的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 跟 #民法 規定,剔除涉及違法中資者的股權,再甩出 #企業併購法 刪除許多股東手上股份的表決權。(詳見底下文章)
總共有 53% 的股份被認定成是不能投票的,想當然爾,股東會的結果就是:公司派拿下所有董事的位子,成功剷除市場派!
不過報應來的太快就像龍捲風。
▌證交所:將大同公司打入全額交割股
大家覺得這樣的手段太扯了吧。雖然大同公司在當天晚上就舉行了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但證交所認為大同還是沒能釐清疑點、具體說明種種行為的法律依據,不OK。
所以台灣證券交易所依照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基於 #保障投資人權益 的必要性,變更了大同公司的股票交易方式。
#全額交割,會讓買賣股票這件事情變得比較麻煩,投資人也不能用融資融券的方式進行交易,進而降低交易意願,被打入全額交割股的公司很可能會股價下跌。通常是財務發生問題的公司股票才會被列為 #全額交割股,因為主管機關並不鼓勵大家去買這家公司的股票。
▌ 投保中心:對大同公司董事長提解任訴訟
為了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的權益,我們制訂了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並設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當遇到相關爭議時,可以向投保中心諮詢、申訴,甚至還提供調解的服務。
投保法說,當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 #董事 或 #監察人 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者有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項時,投保中心可以起訴請求法院裁判解任掉公司的董監,替股東踢走不適任的負責人。
不過如果董事本身就是大股東,那麼就算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法院解任掉,在下一次的董事選舉時他還是可以躺著選,繼續回鍋當董事。法院解任我,我就再委任自己一次,是不是很簡單呢?
現在可沒那麼簡單了。為了填補漏洞,投保法在今年 5 月進行修法,新規定說如果董監被裁判解任掉,自 #裁判確定日 起的 #三年內 就不能擔任任何一家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董監嚕!
▌經濟部:駁回董事的變更登記
既然新任董事出爐了,就要變更董事的資料登記,但大同公司的變更申請卻被駁回了,為什麼呢?
經濟部商業司的司長對外召開說明,駁回的理由在於 #股東出席數不足,什麼意思呢?
#公司法第174條 規定,原則上股東會的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然而,從大同公司的股東會議事錄來看,總發行股數是 23 億多,照理說要有代表過半股數的股東出席,但實際上只有代表 9.9 億股數的股東出席,所以未過半,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至於大同公司引用 #企業併購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相關規定自行剔除了 12 億股的表決權是不對的,因為只有法院跟主管機關有權對於這些法規作出解釋跟認定,綜合以上理由,經濟部決定駁回大同公司的申請。
也就是說,大同又要重新改選董事了,一切似乎回到了原點。
不同的是,公司法教科書,現正默默改版中。
▌ 大同大同與眾不同,人家有法我有大同
大同公司封殺市場派表決權的理由為何|楊貴智
https://buff.ly/2DqNw1I
與其讓你落選,乾脆不讓你參選 大同公司2017年股東會爭議|楊貴智
https://buff.ly/2DqNw1I
黃國昌參戰大同獨董!公司治理為何如此重要?|楊貴智
https://buff.ly/38e5f7W
法客電台X黃國昌|大同涉違法中資?黃國昌:最好的解藥就是股權透明化
https://buff.ly/2W92EaL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https://buff.ly/3gTqPBZ
公司法第174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決議方法作為一種凝聚共識的手段,究竟要偏向企業自治還是偏向強行規定,其實還是要開企業的型態,如果是中小企業則更加重視自治,如果是大型企業則更加重視公益與效率。在公司法面臨修正的前夕,還是必須以現行法作結(切記!),然後以修正方向來為答案錦上添花。
#文章主要是在討論股東會普決哦
#foreseer還有很多好用的資訊
#司律考試 #最後倒數 #來點商法複習 #Foreseer幫準律師司法官們加油
司法官二試就是明天了啊啊啊~~小編雖然沒考但也忍不住小小緊張一下,有都市傳說說考試前幾天塞進腦袋的重點知識都能在腦海裡留下大概的印象,如果真的考出來肯定後面的同學都能感受到你的嘴角上揚XD趁現在抓一點知識,補好補滿,做夢也會笑😂😂
今天 #祁明 老師來幫我們複習公司法重點,大家一起抓知識,補血補滿明天就能蓄勢待發上場打怪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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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會考兩題的公司法💡
#爭點
公司得否以章程調整股東會 #普通決議 門檻?
ps.多數見解認為得以章程調高股東會 #特別決議 門檻,然因明示其一排斥其他之法理,不容調降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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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調高門檻嗎?
1️⃣肯定說
實務見解認為公司法第174條為保障少數股東權益之最低強制規範,在強制規定範疇外可回歸 #私法自治,得調高決議門檻;經濟部函釋更認為不但能調高,更能採 #全體決。
百聞不如一見,來看100上字第776號判決筆記👉https://goo.gl/kvnWRq
2️⃣折衷說(王志誠教授)
原則上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應擴大章程自治範圍,但同時應應採取配套措施,引進 #少數股東之救濟管道,以制衡控制股東過度濫用其權力。
3️⃣否定說(洪秀芬教授)
若普決事項可以比特決事項之決議門檻還高,難免 #輕重失衡且若普決事項可以調高門檻,可能 #影響公司正常運作。(e.g.年度會計表冊之承認、虧損撥補、盈餘分派等事項將因調高門檻而不易形成決議,甚至可能被特定股東挾持而難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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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師小提醒
或許能參考公司法全盤修正之學理討論,#從股份有限公司大小分流的角度談起。小公司注重企業自治,應給予章程自治更多空間;大公司較注重公益及股東權益保障,應特別考量少數股東權益保障(折衷說)或公司經營效率(否定說)等因素。換言之,於現行法尚無相關配套措施前,應採偏向否定說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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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降低門檻嗎?
1️⃣否定說(現行制度)
實務與多數學者認為,公司法第174條為保障少數股東權益之 #最低強制規範,因此不得以修改章程之方式降低決議門檻。
2️⃣全盤修正之學說建議
考量國外立法例及緩解委託書亂象,應考慮修法降低定足數門檻,尤其在於股東人數眾多之公開發行公司特別有實益,以 #緩和股東會流會造成公司無謂損失及議案無法推行之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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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eer小編祝大家怎麼考怎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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