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命令體系,由行政機關所訂定者,乃採二分法;由法律授權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者為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者為行政規則。
一、具有法條形式,行政機關對於「抽象」事件的規範。
1、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大法官解釋367號又將其分為:
(1)、得到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得涉及人民憲法上一般自由、權利之規定)。
(2)、得到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之規定)。
2、行政規則(又稱為訓令):行政機關依權限或職權,訂定行政機關内部秩序和運作規定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又可分為:
(1)、組織性行政規則
(2)、解釋性行政規則(又稱行政釋示、行政函釋)
(3)、裁量性行政規則
(4)、認定事實準則
二、職務命命(又稱指令),乃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不具有法條形式的個案指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釋字243號)。
三、地方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
1、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地方自治事項,三讀程序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2、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自治條例授權,就地方自治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3、委辦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中央法令,就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4、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地方議會代表會內部議事運作之規範。
四、緊急命令:總統依據憲法授權,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對於國家或人民避免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所發布,並經立法院追認之命命(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釋字543號)。
避免緊急危難 解釋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國行政命令體系,由行政機關所訂定者,乃採二分法;由法律授權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者為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者為行政規則。
一、具有法條形式,行政機關對於「抽象」事件的規範。
1、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大法官解釋367號又將其分為:
(1)、得到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得涉及人民憲法上一般自由、權利之規定)。
(2)、得到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之規定)。
2、行政規則(又稱為訓令):行政機關依權限或職權,訂定行政機關内部秩序和運作規定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又可分為:
(1)、組織性行政規則
(2)、解釋性行政規則(又稱行政釋示、行政函釋)
(3)、裁量性行政規則
(4)、認定事實準則
二、職務命命(又稱指令),乃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不具有法條形式的個案指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釋字243號)。
三、地方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
1、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地方自治事項,三讀程序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2、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自治條例授權,就地方自治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3、委辦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中央法令,就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4、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地方議會代表會內部議事運作之規範。
四、緊急命令:總統依據憲法授權,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對於國家或人民避免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所發布,並經立法院追認之命命(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釋字543號)。
避免緊急危難 解釋 在 趙國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3月16號下午5點45分更新
#行政院拍板高中以下師生本學期禁出國
#超前佈署確認無誤
#縣市首長可不可以禁止民眾出國?
這是律師娘今天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的確,這是一個法律問題,
而且是憲法問題。
起因是這個月15號,
台灣新增6例境外移入COVID-19確診病例,
北部有學生確診導致全班停課,
出國遊玩是否成為防疫破口,
引發各界爭議。
新北市長侯友宜16號率先宣布,
#新北市高中以下老師和學生6月底前禁止出國
#教育局表示執意出國會視狀況扣操行成績
特殊案例報准除外。
這項校園防疫的超前部署,
很多律師跳出來質疑,
「這個限制沒有法律依據」。
原因恐怕在於,
憲法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禁止出國明文限制人民出入境之權利
#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釋字558號雖曾做出解釋,
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
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
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持社會秩序
4.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否則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防疫是否符合上述的緊急危難或維持社會秩序?
這是法律位階問題,
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於2/27向行政院建請
將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提升為一級開設,
法律上的觀點,
一級開設後,
#防疫措施上的生活指引
#應由指揮中心提出全國統一性的規範
例如協同移民署進行人民出入境管理的限制🚫
限制人民出國權利的規定,
已經脫離地方自治條例的範疇。
這也就是為什麼縣市首長喊出來的禁令,
只限制師生,
因為公務員、軍人跟學生,
屬於法律上的特別權力關係,
國家對他們享有槪括的支配全能,
並能使該特定人民立於服從的地位。
#縣市首長層級的禁止出國
#無法擴及到全體市民
當然,
在防疫至上的氛圍下,
基於健康跟衛生安全的考量,
禁止出國的限制並非錯誤,
不過在民主的前提下,
政府所享有的權利是來自人民的同意跟授權,
一旦我們容許政府濫用權利就容易造成弊端,
律師娘想讓各位知道的是,
#國家對你我權利的剝奪跟限制
#並不能假藉任何名目無限上綱
#永遠需要人民點頭同意
#防疫 #防疫作戰 #禁止出國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作你最強後盾
【縣市文教篇】
📌新北開第一槍!防疫禁師生出國 教育局:違者扣操行分數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101195
📌台北市宣布 各校師生7月14前不得出國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316002722-260405?chdtv
📌台中市教育局下令 高中以下師生6月底前禁止出國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60/4418156
📌南投不強制禁止出國 林明溱:但勸家長別「自找麻煩」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1293101
快訊/報准才能出國!台南市教育局「無強制禁止」:將調查學生旅遊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316/1668587.htm
【企業篇】
📌國泰人壽今緊急宣布:即日起所有員工禁止出國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4417879
避免緊急危難 解釋 在 一起讀判決- <層級化的法律保留原則> 嗨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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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緊急危難 解釋 在 [問題] 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解釋問題-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小弟在讀憲法時,發現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範人民自由權利的問題及不理解之處,首
先,第22條是否可理解為:「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民有一切自由。」,
而第23條是否可理解為:「為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
進公共利益,人民之一切自由,可以以法律限制之。」
若將此兩條合起來看,小弟理解為:「人民之一切自由及權利,可以因為第23條列舉的
四個條件,而限制之」,於是乎,小弟遇到三個問題:「除了這四個憲法所規範的條件
之外,就沒有其他條件,可以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嗎?」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依此四個條件,可以以法律限制人民,那麼,非依這四個條件,
不得限制人民,那許多法律不是應該修改甚至廢除嗎?以人民擁槍而論,擁槍本身很難
構成憲法中限制人民的四個條件,那法律規定禁槍,是否有違憲之虞呢?」
第三個問題:「憲法僅規定四個條件可以以法律限制人民,此僅有的四個條件是否太少
?還是必須經由修憲解決?」
以上問題及疑惑,還請版上的大大們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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